暴力拆迁在福建永定疯狂上演
:mad:暴力拆迁在永定疯狂上演04月26日 11:03
作者: http://www.cnr.cn/bgt/200504260134.html
编者按:曾经沸沸扬扬,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湖南嘉禾强制拆迁事件至今已经告一段落了,嘉禾事件的发生无疑给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敲响了警钟,足以引以为戒。然而,在最近我们收到的人民投诉中,有一份这样的材料,落款为“愤怒的福建省永定县凤城南门街1号地67户居民泣诉”,下方是居民的签名和手印。他们反映“县长带头强行拆迁,非法拘留老百姓”,不仅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县城最中心且有大量国有资产的地段强行卖给开发商,不给居民任何妥善安置,并利用公、检、法等执法机构的力量强迫拆迁,暴力逼迫居民搬迁,更不可忍的是,当地领导对居民滥用职权,施加各种威逼和报复手段,成为嘉禾事件的一个翻版。以上是否属实,我们尚未调查,现以“人民来信”形式刊出,以引起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永定的建设。依据群众投诉反映及相关资料整理如下:
福建省永定县是个不足4万人口的山区小县城,90%以上是农业人口,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低价大量征用农田,然后再拍卖给开发商建住宅谋利,使绝大多数农民成了失业农民,并在强制拆迁中采用暴力手段,强加罪名,用拘留羁押等手段胁迫被拆迁户搬迁,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象征性补偿:国有资产流失中
2003年9月5日,县委县政府在当地居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5860万元的低价将南门街东侧总面积约55255平方米的土地卖给了三明林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其间涉及的机关单位就有24个,土地和房屋占三分之二以上,并公开说,“机关单位的补偿,只能是象征性的,土地不能补偿。”电影院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和30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只补偿90万,职工全都下岗。城郊乡政府机关新建不到10年,土地面积4000多平方米,房屋5000多平方米,只补偿180万,还有党校、幼儿园、侨联、医药公司等22个单位,都是以“象征性补偿”强定,并规定,不得反对,否则以“破坏旧城改造”论处。涉及到的所有24个机关单位都是“象征性补偿”,而这一“象征性”的补偿,却至今都没有兑现。在永定,许多单位和工程项目都被借名转弯操控,掌握或低价拍卖。投资近亿元的啤酒厂3000万卖掉,制药厂投资600余万元,150万拍卖。物资炸药库近300万的价值,90万拍卖。甚至连关系到全城居民生活福利的自来水厂,也被借机拍卖。永定原有的企业,已经一个都不剩。
紧接着,2003年11月,县委县政府发出“旧城改造实施意见”用“停职、停薪、下岗分流、撤职、扣发薪金”等手段。威胁逼迫涉迁人员。建设局以及当地政府派出大量拆迁工作队,强迫居民无任何理由地搬迁。群众不免疑问,至今为止,拆迁商是何人我们都不知。县建设局颁发的第0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是什么?从不公示,按规定,必须取得原房屋产权证和无纠纷证明,但是县建设局却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违法发出《拆迁许可证》。群众前去问的时候,建设局局长郑志森咨询时,郑却不发一言,不肯做出解释。政府有关部门一手策划、一手包办。既作裁判员又作运动员,将被拆迁户的利益置之何地呢?
由永定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名的旧城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发出的通知上写道“为加快南门东侧1号地块的拆迁改造工作步伐,经县5套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凡是属于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干部职工都要带头主动拆迁,在2003年12月26日未签订协议的,由单位通知其本人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做好协议签订工作,在2004年1月15日未签订的,取消年度奖励工资,扣除工资中的地区补贴;2月28日仍未签的,待岗并当作今后机构改革中的分流对象。”
西北社区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民兵连长江金,因未签订拆迁协议,就被冠以没有履行党员义务合组织交办的任务罪名,从2004年5月起停止发工资,并在5月30日被免职。而且针对家里有亲属属于不肯签协议的拆迁户的工职人员也采取了惩罚性措施实行威逼,被牵连的有360余户。
暴力拆迁进行时:人民群众成了“阶级敌人”
自2004年11月2日,县法院对拒绝搬迁的吴志宗、郑灿庆两户下达参诉通知,却又在本日下达裁定书。而第二天就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2004年11月9日,在县领导的组织下,全县公、检、法工作人员和武警500多人,对未签订“搬迁协议”的居民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因遭到周边乡、镇五万余群众的强烈反对和抵抗而没能得逞。对此,香港东方日报也作了报道。
12月,县领导利用手中权力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用各种恶劣手段小题大做,老帐重算及各种“莫须有”罪名,大量羁押拆迁户。至今仍有8人被拘留。甚至春节合家团圆之际,被拘留者的亲人想探视都不允许。这有何公理?
2005年3月18日凌晨3时半左右,县长黄建新亲自指挥和带领,野蛮冲入至今未同意签订“搬迁协议”的居民郑灿庆家中,如对待犯罪分子一样,用手铐强行将睡梦中的郑灿庆夫妻铐住,拖至楼下。将郑立即押往拘留所关押(至今未释放)而且将其母和上小学的儿子三人拖到城关派出所关押。财物强行拉走,还将另一户未签协议的已70岁的郑月兰强装到推土机的铲斗里,从楼上装到地面。然后立即押送“保险公司”软禁,派专人看守,不得自由。随后,又用拆迁机械将他们的房屋推为平地。逼得他们无家可归,人被关押,还扬言说,“只要达到目的,我准备赔偿”在一旁围观的群众见状表示极度愤慨,只因说了一句“像土匪一样,强抢民房”,县长黄建新就指着说话的沈凤兰和江师娟说“扣下,关押起来”,他们就这样被押到拘留所。这公平吗?难道群众连说话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吗?
沈凤兰不仅手臂被扭伤,还被吊扣在窗户上达五六小时之久,至今还未释放。家属也不得探视。对于这种严重侵犯居民的生存权、财产权甚至人权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全城居民的强烈愤慨。随后不久,又以赌博罪、殴打他人罪、合同诈骗罪等一系列莫须有的罪名,将赖斌、吴新明等被拆迁户刑事拘留。
大家纷纷说“全国两会”刚刚结束。又正是“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期间,而在永定依然发生这种野蛮的、违反“以人为本”的强拆民房事件,迫使居民无家可归,人被关押,这难道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替人民办的“实事”吗?这难道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体现吗?
法院高效率作出裁定:“上头”的意思
11月1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县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永定县建设局。诉讼请求为依法将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货币补偿改为产权调换。并在被拆迁人未腾房屋搬迁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先行支付房屋补偿款。而法院第二天上午发出第三人(居民)参加诉讼的通知,同日就签发《行政裁决书》,11月3日,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并贴出“强制拆迁”公告。我们认为,县法院的办事速度之快,草率实在惊人 ,连法院自身送交给被拆迁人的《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都不履行。完全剥夺了居民申诉权利和时间。当被拆迁户去咨询的时候,审判长张福兵说“签的字不是本人所签,是别人代签,行政裁决书是“上头的意思”(有录音为证)。上头的意思?到底是谁的意思呢?我们想知道,不要国家的法律法规,只要“上头”说了算。县人民法院到底是谁的法院?是“上头”某个人的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在司法公正、和谐公平的社会里怎么会存在这样的荒唐?
对此,我们在愤怒的同时,求助于人民网,希望通过媒体的如实反映,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深入调查。给我们以明确的答复和说法。
愤怒的福建省永定县凤城南门街1号地67户居民泣诉”
2005年4月25日
来源:人民网 责编:洪涛 悲哀!我的贫穷而不幸的家乡 都好久没回家了......只知道当时确实拆的乱七八糟的....哎!!! 天下乌鸦一般黑啊,这种事每天都在全国各地上演着 天!福建的媒体、龙岩的媒体在干吗呢?? 同感。。。。。:cry: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其实不是老百姓不支持旧城改造,而是政府给的补偿太低了。政府付给居民的费用和开发商支付的费用差价太大了,政府从中牟取暴利。所以他们才会乐此不彼,拆迁问题才会一幕幕上演。居民们最低限度应该得到平价补偿,最好能有利可图。借此提高政府拆迁成本,压缩其利润,最好是将其利润上缴国库。 现在的政府实在是太糟糕了,连法院和检察院也和他们同流合污。 当真? Posted by 土客 at 2005-7-3 14:59天!福建的媒体、龙岩的媒体在干吗呢??
能有什么用啊,有几个媒体真正为咱老百姓说过话了!
一谈到这个,又想到汀州去年的征地连带责任(诛连制),还好上次惊动了央视了!
:mad:
[ Last edited by 客风追影 on 2006-1-12 at 10:10 ] 呵呵``现在的政府就 这样`!
当官的就是老大``
百姓就是小弟`!`` 班竹,现下凤城状况如何?:( Posted by ynm3000 at 2006-1-12 00:45
当真?
还是要靠当地自己人把他们弄倒
不要以为做了一个小官就这么厉害 Posted by 客风追影 at 2006-1-12 10:07
能有什么用啊,有几个媒体真正为咱老百姓说过话了!
一谈到这个,又想到汀州去年的征地连带责任(诛连制),还好上次惊动了央视了!
:mad:
不要对媒体失去信心!
强化物权法
当《拆迁条例》依旧仍作为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和保护伞时,拥有“行政强制权”的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城市开发的贪婪自然不会被遏止,一个个“铲车和汽油瓶” 对抗的带血拆迁悲剧继续发生也就不可避免。当强权与暴力屡屡突破法律规范、消解对法律的敬畏时,原本指望通过法律救济自身权益的民众,得到的无疑只能是失望。如此一来,拆迁所拆掉的就不仅仅是普罗大众赖以安身立命的住所,还有他们对于法律公正的信仰、对于人权至上的理念——而这无疑是在拆除中国“和谐社会”的根基。
笔者真心希望,一部符合《宪法》精神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能尽快诞生,早日将“行政强制权”从政府手里收回,拆掉暴力拆迁的保护伞。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