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jlshh 发表于 2005-1-5 11:27:52

我是搞法律的,如果可以的话,我愿意给客家老乡们提供一些帮助。

我是梅州五华的客家人,现在北京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对法律粗通,这个版块里边老乡讨论很热烈,话题涉及创业发展大计,也许,法律知识对这些老乡来说在某些时候会显得很重要。我对法律的掌握程度自认不甚深,但经过了几年的实践磨练,接触处理过不少民事合同等方面的事务,也获得了不少的实务经验,可以解决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如果有哪位老乡有这方面的问题,我可以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以期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共同学习。我也将尽全力,力保老乡们的创业发展之舟能顺利远航。我愿意义务回答老乡的法律问题咨询,以下是我的邮箱地址。

   电子邮箱:shjlshh@163.com
             QQ:195191635

[ Last edited by shjlshh on 2005-1-5 at 11:32 ]

阿妹730 发表于 2005-1-5 15:45:21

非常感谢.

冰子静雅 发表于 2005-1-5 15:57:57

哇............不是吧.注册了那么久才告诉我们???????????
不过,也谢谢你先了.

andren 发表于 2005-1-5 16:30:01

哈哈,那要多指教了,崖也系法律專業畢業的!

shjlshh 发表于 2005-1-7 13:34:48

Posted by 阿妹730 at 2005-1-5 15:45
非常感谢.

以前学习不是很好,不敢大声说。呵呵~~~~~`

鹏城浪子 发表于 2005-1-7 14:01:20

Posted by shjlshh at 2005-1-5 11:27
我是梅州五华的客家人,现在北京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对法律粗通,这个版块里边老乡讨论很热烈,话题涉及创业发展大计,也许,法律知识对这些老乡来说在某些时候会显得很重要。我对法律的掌握程度自认不甚深,但 ...
还请不吝畅教。
能否先介绍一下有关社会团体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如何才能获得批准成立。

黄毛刁李 发表于 2005-1-7 14:06:57

 一 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一)必要的咨询
  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6、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见1201表)。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已通过的章程;
 4、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四、咨询及监督

  咨询电话:83341308、83333736—5103
  监督电话:83351897、83333736—5504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5楼
  邮编:510030

[ Last edited by 黄毛刁李 on 2005-1-7 at 14:08 ]

黄毛刁李 发表于 2005-1-7 14:08:37

二 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后,其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遵循一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确认、核准登记,使需要改变的事项具有合法性的过程即是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它包括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两方面内容。

  一、变更登记的事项

  依照《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履行的程序

  社会团体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时效规定

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超过30日,需要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经审查同意,以保证审查意的时效性。

  四、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变更住所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登记表》。
  5、变更活动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供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7、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4)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5)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五、修改章程

  (一)社团修改章程的程序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社团修改章程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 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七、咨询及监督

  咨询电话:83341308、83333736—5103
  监督电话:83351897、83333736—5504

黄毛刁李 发表于 2005-1-7 14:09:31

三 注销登记



  社团注销登记是社会团体因故需要终止时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社会团体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和合并;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一、社团分立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原社会团体分立形成两个以上新的社会团体,原社会团体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产生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原社会团体继续存在,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二、社会团体合并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团体,原来的社会团体均需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新社会团体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是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并入另一个社会团体中,接收方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被接收方均需办理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完成的工作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四、社团的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具体地说,清算是指清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了结社会团体尚未结束的事务,对社会团体的财产进行清理,明确社会团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其债权,清偿其债务,组织必要的财产交接,从而使社会团体归于消失的程序。
  (一)社团的清算组织如何组成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组成清算组织。其成员构成、人数多少,可视社会团体自身情况确定。必须注意,与社会团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会团体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二)社团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与债务;处理社会团体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时编制清算报告书。

  五、社团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清算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书;
  4、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团印章、财务凭证;
  5、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6、填写《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七、社团撤销其所属的分支(代表)机构

  社团会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社会团体的许多职能。如果社会团体随意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给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造成混乱和失控,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社会团体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注销手续。

  (一)社团办理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4、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缴交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二)社团被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同时注销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门。社会团体自行解散,或被撤销、注销以后,社会团体自身已经不存在了,作为社会团体组成部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当然也要消失。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同时应当办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手续,并及时收缴或收回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等。

  八、咨询及监督

  咨询电话:83341308、83333736—5103
  监督电话:83351897、83333736—5504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5楼
  邮编:510030

黄毛刁李 发表于 2005-1-7 14:10:17

四 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简称社团年检,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机构及负责人员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按法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年度审检,以确认社会团体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需进行年度检查的社团
  凡是按程序经审核批准,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年度检查。那些准备申请登记,或者已批准筹备成立,但尚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团体或组织,不在年度检查之列。

  二、社团参加年度检查的程序
  社会团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程序如下:
  1、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
  2、所有准备材料和文件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和文件进行审定,并作出年检结论。

  三、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2、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5、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四、社团年检合格的标准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符合上述所有各项条件的社会团体,确定为年检合格。

  五、社团年检不合格的情形
  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2、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3、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违反财务规定的;
  5、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6、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7、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8、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9、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10、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1、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社团,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六、咨询及监督
  咨询电话:83341308、83333736—5103
  监督电话:83351897、83333736—5504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5楼
  邮编:510030

鹏城浪子 发表于 2005-1-7 14:10:59

谢谢老雕。

andren 发表于 2005-1-8 16:05:52

黄毛刁李,又是一位法律界名流呼?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我是搞法律的,如果可以的话,我愿意给客家老乡们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