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州传人 发表于 2004-11-7 22:20:56

【转帖】龙岩市第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经市中院审理终结,原告陈水木胜诉

龙岩市第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经市中院审理终结,
原告陈水木胜诉


      龙岩市第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经市中院于日前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原告陈水木胜诉。
    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原告陈水木系我省知名摄影家,长汀县摄影协会主席,这位49岁的高级摄影师,因病两年多以前就已退休在家养病。今年才25岁的被告谢骏是长汀县城区一个体摄影店业主。
    今年初,被告向原告借用《汀州火龙灯》、《正是乘风破浪时》、《汀州试院》等三张摄影作品。4月中旬,原告发现其出借的三张摄影作品被印制在福建电子音子音像出版社发行的《客家民歌经典系列①踩般灯》、《客家民歌经典系列①九连环》两种音像制品的包装盒封面上,署名为“摄影:谢骏”。原告遂即与被告进行交涉并于4月19日、20日签订《协议书》两份,其中4月20日的协议书约定有以下内容:一、乙方(谢骏)向甲方(陈水木)赔礼道歉;二、乙方(谢骏)确保甲方(陈水木)的作品不在2004年4月20日前出版的〈客家民歌经典系列〉等两片以外的所有出版物上出现。否则,甲方(陈水木)将依法追究乙方(谢骏)的侵权责任。三、乙方(谢骏)一次性赔偿甲方(陈水木)因被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000元整(以摄像机一套折抵人民币8000元)给甲方(陈水木)。四、甲方(陈水木)不再追究乙方或有关人员、单位对〈客家民歌经典系列①〉所印刷作品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松下DS38摄像机一台及部分配件、资料。但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购机发票、合格证及摄像机部分标准配件,包括摇控器、数位摄像头清洗带、SD记忆体磁卡。后因原告认为被告交付不符合约定,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27日,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长汀县人民法院委托,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认定讼争松下DS38型摄像机现有价值为1532元。上述主要事实已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并认定。
据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1日作出的(2004)岩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陈水木将《汀州火龙灯》、《汀州试院》、《正是乘风破浪时》三幅摄影作品出借给被告,但并未因此丧失著作人身权,对三幅作品仍享有署名权。被告借用原告的上述三幅摄影作品却未向受托人指明作者姓名,致使三幅作品分别被印制在已发行的客家民歌经典系列①〈踩船灯〉与〈九连环〉两种音像制品的封面上而未署原告的姓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双方就赔偿事项进行的协商中,被告作为讼争松下DS38摄像机的所有人,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诱使原告对标的物价值产生错误认识,并同意被告以与赔偿额8000元有较大差距的松下DS38摄像机进行折抵。中院认为,双方就侵权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协议,除协议第三条“以摄像机一套折抵人民币8000元”的约定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对折抵物实际价值产生了重大误解,该项约定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原告请求撤销而无效外,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对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以下判决:一、撤销原告陈水木与被告谢骏于2004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以摄像机一套折抵人民币8000元”的约定。二、被告谢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水木赔偿款8000元。三、被告谢骏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回于2004年8月19日封存的松下DS38型摄像机一部及相关配件、资料。逾期未取所发生的损毁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谢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至此,发生在长汀县的这起近乎让人不可思议的著作权侵权案中的谁是谁非问题终于水落石出。法律维护了公正和正义。当记者采访还在遭受多种病痛折磨的原告陈水木,问他为何会去打这样一场官司时,他告诉记者:“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倡导诚信的社会。我之所以打这场官司,完全是在遭到了被告人谢骏从骗取我的作品而对我实施侵权直至在协议赔偿时对我进行欺诈等多次欺骗后,才忍无可忍的走向法院,希望依靠法律讨回一个公道。并以此呼唤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更希望全社会人与人之间能够依法办事、多一些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任何行为都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少一些欺诈和陷阱,少一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也希望善良的人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让那些违法者受到法律的惩处。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和法官是能够维护正义、依法主持公道的。我以自己的这次亲身经历去证明了法律、法院和法官是值得信赖的。”

妮子 发表于 2004-11-9 17:19:21

Posted by 汀州传人 at 2004-11-7 22:20
龙岩市第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经市中院审理终结,
原告陈水木胜诉


      龙岩市第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经市中院于日前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原告陈水木胜诉。
    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原告陈水 ...
支持传人!!!!恭喜陈老师胜诉!:D

汀州传人 发表于 2004-11-9 19:57:37

Posted by 妮子 at 2004-11-9 17:19
支持传人!!!!恭喜陈老师胜诉!:D

谢谢支持!
你认识陈水木老师吗?

妮子 发表于 2004-11-10 09:24:59

Posted by 汀州传人 at 2004-11-9 19:57
谢谢支持!
你认识陈水木老师吗?
看来你是很忙了,夜里才上来啊!
是你说的陈老师啊,我没有见过他本人!
老朋友都不认识了,传人,你的超市怎么样了,我下回回家能买到东西吗??:D:D;)

汀州传人 发表于 2004-11-10 19:56:06

Posted by 妮子 at 2004-11-10 09:24
看来你是很忙了,夜里才上来啊!
是你说的陈老师啊,我没有见过他本人!
老朋友都不认识了,传人,你的超市怎么样了,我下回回家能买到东西吗??:D:D;)

哦!
原来你改名字了?!
超市的事可真难说!算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吧。
费了许多劲,什么事都办好了,出资人却出了岔子:P
能不能开开来还真难说哦!

妮子 发表于 2004-11-11 10:43:39

哦,怎么这样的呢,再找一个啊,好好的机会怎么能浪费的,在哪个位置啊,不可以说来听听?不要着急,慢慢奋斗!;)

韩江不肖生 发表于 2004-11-11 11:26:42

侵权被告肯定败诉的。其实出版公司也还可以是連带被告。
谢骏也太明目张胆了,拿了别人的作品当自己的,然后从出版商那里得到收益。这种作法很恶劣。使用别人的作品不付费已经侵权,再把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就是剽窃了。

汀州传人 发表于 2004-11-13 21:25:16

Posted by 韩江不肖生 at 2004-11-11 11:26
侵权被告肯定败诉的。其实出版公司也还可以是連带被告。
谢骏也太明目张胆了,拿了别人的作品当自己的,然后从出版商那里得到收益。这种作法很恶劣。使用别人的作品不付费已经侵权,再把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就是 ...

前天龙岩电视台播出了这条新闻,
今晚长汀电视台又播出了这条新闻。
谢骏还有更恶劣的行为。给发到你的信箱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转帖】龙岩市第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经市中院审理终结,原告陈水木胜诉